对于涉嫌强迫交易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6个月了还没移送检察院起诉是否属于正常,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单就法律程序上的规定来讲,公安机关侦查6个月的时间是可以的,属于正常情况。原因如下:1、如果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的,则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可以12个月,监视居住的时间可以6个月,只要是在法定的时间之内侦查终结的,公安机关就不违法。并且,如果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则对公安机关侦查结案的时间没有限制,只是在取保候审的12个月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应该解除取保候审措施,但公安机关仍可以继续进行侦查。2、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时间最多可以37天;在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为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但是,如果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后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办理延期手续后,侦查期限完全可能超过6个月。并且,如果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才开始计算。所以,单就公安机关已经侦查6个月没有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事实,是无法判断是否属于正常、公安机关是否违法的。如有必要,当事人或其家属应委托辩护律师,由律师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如果属于违法羁押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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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认为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会把全部卷宗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意见一同移送检察院。
轻伤害案件有可能是自诉案件,也有可能是公诉案件。 公诉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出控诉,其特点是,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或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 自诉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负举证责任,案件不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也不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所以,轻伤害案如果经过公安机关侦查,那应该是公诉案件,公安侦查终结后,如果符合法定条件,需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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