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金融机构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其故意实施,因此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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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业务员如果对犯罪行为知情,那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对于主犯一般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从犯应该在主犯的基础上从轻处罚。如果业务员不知情,以为是正规的银行,那就不会构成犯罪。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根据金额标准进行定罪,具体如下: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并处或单处罚金;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额特别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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