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公安交警的责任过错认定程度,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肇事当事方各自的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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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法官可以运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分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应当在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比例之后,再考虑各自的危险负担能力,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法官可以运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分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应当在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比例之后,再考虑各自的危险负担能力,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具体可以询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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