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可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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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银行同期借贷利率四倍的息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超出银行同期借贷利率四倍的息金就是高利贷,按照现行的银行中长久借贷年利率5.6%计量:5.6%x4倍=22.4%所以年利率超出22.4%的就是高利贷,以内就受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高利贷是违法的行为,目前司法部门和金融部门对于高利贷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民间所说的几分利,通常是指月利率百分之几。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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