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部分重症疾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 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1)职工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2)退休人员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或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 疗费累计超过统筹基金的"封顶线"时,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负 责理赔,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为:。 (!)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4%,个人自付6%; (2)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6%,个人自付4%; (3)2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8%,个人自付2%。 在一个年度内,大额医疗保险费按比例支付的费用最高为每人30万元。 另外,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符合规定 的重症疾病,在3万元以内的由个人自付医疗费(不含个人自付的起付标准数的医疗费和不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4000元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予1000 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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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费用如下: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住院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补助金等。具体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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