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领取各地市月标准不同,要咨询当地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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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一次核定最长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也就是说,一般职工确实最长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不过,本市为一些年纪大、找工作难的职工考虑,出台了规定:1999年4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或不足2年的,经就业服务机构多次职业介绍,确属非本人主观原因不能重新就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审批后,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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