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印发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试样)的通知》(民[1981]优49号):“一次抚恤金发给家属的顺序:(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三)即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一次抚恤金,半数发给父母,半数发给配偶。(四)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顺序发给其他家属:(1)子女;(2)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3)扶养工作人员长大的其他家属。无上述亲属,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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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抚恤金没有特别的发放顺序,但是有不同的发放比例。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亲属,没有先后顺序,但是比例则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等。
一次性抚恤金没有特定的发放顺序。所有依靠死者抚养的亲属都有权利获得抚恤金的分配权力,因此一次性抚恤金没有发放顺序。而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亲属,不存在先后顺序,只有比例可能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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