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为共同财产的,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分割,如不宜分割使用,可根据双方住房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女方利益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可参考房屋评估价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必要时也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解决。 (2)住房为一方所有,离婚时住房一般仍归该所有人。如另一方离婚后确实无房,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允许其暂住;也可判决无房一方另外租房居住,若经济确有困难,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需要注意的是,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有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上海市有关公房租赁规定,住房为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应依照下列原则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废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4)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果原公房面积较大可分室居住的,可调解或判决暂时居住,暂住方应交纳一定的房屋使用费或其他必要费用。如无法分室居住,无房一方又经济困难的,则应由承租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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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已经失效,《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规定为: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权利受损如果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总则中劳动法的相关问题: 1、招用未成年工需注意法律风险; 2、劳动者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 3、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该告经营者还是告字号; 4、法人的登记事项变更及合并分立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 5、法人终止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 6、法人分支机构的用工主体资格问题; 7、公司筹建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 8、村委会、居委会的用工主体资格; 9、离职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撤销; 10、关于裁判机构要不要主动适用仲裁时效; 11、常识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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