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具体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费。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按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按照《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大劳发(2008]85号]的规定,该费用按照企业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并随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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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仍维持原有的标准,即支付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该项待遇为长期待遇,一旦供养亲属具备、恢复能力或者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即停止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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