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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除非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是不能取消担保的。如果担保期限届满、担保无效的,可以取消担保。只要签订了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解除,担保人就必须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法院有欠款的人,一般不能做担保人。担保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财产担保能力,而欠款人的担保能力较弱,一般不能为他人提供担保。但如果欠款人还清款项或者有足够的财产的,可以与他人协商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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