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天后,不能批准逮捕就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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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实际上就是保释,适用于被追诉而又未被拘留的危险性较少的人,拘留也就是被逮捕,说明行为人具有危险性,即使是拘留37天,未满足法定条件不能取保候审。总体来说,就是被拘留的时间不能作为能不能取保候审的判断标准。如果满足没有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怀孕、羁押期限届满但没有办理完毕案件等情况,即使不满37天也会被取保候审。
行为人被刑事拘留37天不会通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只能由申请人主动提出,司法机关是不会通知的。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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