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拦截、辱骂,情节恶劣的; (2)追逐;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残疾人;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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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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