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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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没有赔偿金;如果是公司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才可以依法获得赔偿金。如果劳动者因单位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与单位解约的,则可以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我被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若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的,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同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或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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