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外资企业如因上述第1、2、3、6项所列的情形终止的,应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中国境外。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办理注销登记并缴销营业执照。
针对外资企业应在哪些情形下终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签合同的。2.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3.因不可抗力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物业服务合同将自然终止。4.物业管理企业如果被宣告破产,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破产清算,物业管理合同自然无法继续履行。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