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的,诉讼费退一半。建议不撤诉,如果裁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你还可以上诉,撤诉就不好办。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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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撤诉的,可以退还一半的诉讼费用。但是,如果在立案时原告只是按照简易程序的规定,交纳一半的诉讼费用,在撤诉后,就不能退还一半的诉讼费用了。
民事案件当事人因和解撤诉的可以免交诉讼费。案例:甲起诉乙离婚,因财产争议标的额较大,相法院预交诉讼费10余万元。现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甲欲申请撤诉,但是法院按照《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仅退还一半诉讼费。甲担心因诉讼费问题双方继续闹矛盾,因此甲在提交撤诉申请同时提出全额退费申请。法院最终全部退还了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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