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的一般规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二)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范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的,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该规定还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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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可以由双方进行约定。根据法律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由哪个法院管辖,此外商定的管辖权优先于一般管辖权。指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相关问题。
如果双方是因为合同纠纷,从而提起的诉讼,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的,或者是双方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合同的双方都未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这种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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