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员的见证下签字,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书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第五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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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或许为急于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做出很大的让步。或许因两人间的情感因素一时情绪失控而签订。不能因为是双方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认定在其成立时即发生效力。 如果认定它有效,一旦一方反悔则可能面临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而离婚协议已经生效的尴尬境地。再次,离婚协议书实质上是附条件的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为解除婚姻关系。 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解除只能是由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进行确认。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实质上是附条件的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为解除婚姻关系。 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解除只能由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进行确认。因而未经确认的离婚协议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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