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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责任相抵原则和减轻损害原则产生的依据有什么不同?

2020-04-24 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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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回复

专业分析:

过失责任相抵原则为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的一项重要规则,因在我国《合同法》中被“双方违约”之条文所指代,亦即成为本文所称之违约责任相抵原则。因此对责任相抵原则之分析,只能溯及过失责任相抵。根据自然法之精神,人应当对自己所造成之损失负责,此以衡平观念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凡及于自己之故意或过失所生之损害,非可转嫁于他人,盖人只应对自己行为负责。对于其他过失行为所生之损害,自不负赔偿责任,否则则为衡平原则所不许。就本文所指的责任相抵原则而言,过失责任相抵本身源于大陆法系对合同之债课以过失责任原则,其产生之直接依据乃订立合同之当事人双方共同违约行为。此处,另起一支,我国无有过失相抵原则得以体现之法律条文,因此笔者赞成一些学者的观点,即法官可以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作扩张解释,使此项针对侵权责任规定之规则扩张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 减轻损害原则之发展源于普通法,本身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同样,依诚实信用原则,为使债务完全履行,债权人亦有协助之义务,若债权人因故意或过失使损害扩大,亦为诚实信用所不许。故减轻损害原则,亦为衡平观念与诚信原则之具体体现。在以判例体现法律原则之国家,诚实信用与衡平观念被再三的阐释和徵用于判决与意见书中,此亦使得减轻损害原则得以成为合理措施减轻损害为受害人之义务而适用,未尽到减轻损害之义务,已构成了对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债法当中帝王条款之违反。英美法中对违约不采取过失责任原则,只要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即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失。因此,英美法认为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害是受害人之义务,此既为诚实信用原则之体现和适用,亦为holmes所言之“谨慎人”义务之彰明。大陆法系一般无此明文规定,盖大陆法对合同之债以过失责任为原则,故不直接以受害人违反减轻损害义务为标准,而是看受害人对于损害之生成是否有过失。如在法国,判例不允许违约受害方就他可避免之损失得到赔偿,此即法国法律所称的“受害人的过失”,同样亦为德国法律所称之“共同过失”。按照大陆法系的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一方在另一方违约后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本身也是有过错的,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所致的后果负责,此即为减轻损害原则于大陆法系过错责任原理下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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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损害侵权方面应该遵循减轻损害原则,简单的来说就是在损失无可避免的时候,应该采取恰当科学的措施避免其损失扩大。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来说,减轻损害原则是其应该承担的义务,否则侵权方可以主张在其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减去这部分本应避免的部分。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减轻损害原则,亦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以避免损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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