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房产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一)公证申请。 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申请。提交材料,填写申请书。 (二)公证受理。 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三)出具公证书 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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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证需要带以下资料:当事人各方的身份证明;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国家有关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涉及房地产预售、销售的,提交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等;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证明;涉及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
办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公证机关的要求提供材料。 通常来讲,委托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必须亲自携带房产委托书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向公证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房产委托公证申请表; (2)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人为法人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房产证原件; (4)房屋买卖合同; (5)授权委托书; (6)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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