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并直接调节企业利益的一个关键性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国有企业不征所得税,而实行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制度。为了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通过在各地进行“利改税”试点,于1983年在全国推行第一步“利改税”,规定自1983年6月1日起对全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征税时间从1983年1月1日起计算。第一步“利改税”办法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固定比例上交,征收调节税、定额上交等办法。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缴纳了55%的所得税后的利润统一开征调节税,设想把国家同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全作为税收关系固定下来。国务院于1984年9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对第二步“利改税”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设置原则主要有: (1)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原则; (2)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 (3)便于征管的原则。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以及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其课税对象为企业(单位)在纳税年度内从国境内外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税率分为两类,一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一是国营小型企业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55%。其征收方法是实行按年计征,按日或按旬、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法规定,对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实行免税、定期减税、按一定比率减税或一次性或定期免税等项照顾。国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确立是城市经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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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区别: 1、营业税和所得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 (1)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2、计税依据不同 (1)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凡是本企业的纯所得,不论其形成渠道是来源于生产经营所得,还是来源于企业的对外投资所得和营业外收益,都应计入企业应税所得是不属于本企业所得,不论其形成过程与企业生产经营有无直接联系,都不应计入本企业应税所得。 3、税率不同 (1)营业税税率: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3%。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3%。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5% 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5%等。 (2)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为20%新技术企业为15%。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是要求企业发生的金额要真实、合法,才能税前扣除。具体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合理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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