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应当把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 其方法包括:由对方补写欠条、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的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证人等。 第二,在协商不成时,向汇款银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向该银行调取该汇款凭证,并要求对方还款。 第三,关于对方下落不明的问题,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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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债务的具体途径如下:正常途径,即按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按期清偿;以及特殊途径,即债务人逾期不清偿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与债务人协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获得债务的清偿。
债务清偿的途径包括:债务人全面清偿其义务;当事人的债务互相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了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或者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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