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鉴定依法应该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第四十五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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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职业病应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鉴定申请所需材料包括鉴定申请、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鉴定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造成的职业病危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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