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费用并不属于收入,不收取个人所得税,但是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是属于工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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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取得的工伤赔偿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为工伤事故取得的工伤赔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等,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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