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起始时间是从送看守所开始算。是从判决之日起,不是从羁押到看守所起。 《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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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在看守所执行的。根据法律规定,拘役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在看守所执行的。被拘役的犯罪嫌疑人,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就近执行,是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所设置的拘役所,也称看守所进行。没有建立拘役所的,可以放在当地的监狱进行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嫌疑人,剩余刑期不到一年的,都可以在看守所进行执行,但拘役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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