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的,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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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下列情形的,抚养权可以优先考虑:丧失生育能力的;如果孩子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没有其他孩子,另一方有其他孩子;孩子随其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优先考虑抚养权:因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对方有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对于八岁以上的孩子,要考虑孩子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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