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一般先由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分若干次支付价款。因此,为保护出卖人的利益,避免收不回价款的风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些既保护出卖人利益,又不损及买受人利益的条款。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买受人迟延付款、损害出卖人利益时,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请求支付全部价款。出卖人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暂时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即:只有当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后,或者买受人支付价款的金额己达总金额的多少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移转于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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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 分期付款合同违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起诉: (1)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某一期未付款及利息,自该期款项逾期未付之日起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2)在对方逾期未付款达到总款项五分之一,或对方以言语、实际行为等明示不会按合同付款时,也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提前偿还所有未付款项及利息,并要求偿还所有未付款项及利息。
分期付款合同的买受人违约出卖人维权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情形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时可以选择解约。出卖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由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出卖人拒绝行使解除权的,可以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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