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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房屋因公共需要被征收的,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并将征收补偿费用筹集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将拆迁征收决定向被征收房屋的村集体进行公告,公告会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3、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赔偿方案,并就房屋补偿费用达成一致。 4、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后对房屋采取拆除措施。
农村房屋拆迁一般程序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进行公告; 2、进行补偿登记; 3、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补偿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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