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待遇中没有营养费一条。员工工伤待遇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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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是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职工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生活护理费。职工受伤导致伤残的,还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和职业病时获得的医疗和经济补偿。必须保持相对公平和统一的待遇水平。所谓相对公平,就是在制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社会的整体经济状况和职工的整体工资收入,使工位职工的待遇水平适中,即不能偏高或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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