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拒绝给付应给对方的财物时,经审查如果原判决或调解正确,可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协助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其抗拒执行的错误行为,促其自觉执行。经过耐心教育,仍拒不执行时,法院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派人亲自到当地强制执行,原物尚在将原的交给对方便可;如原物已被变卖、损毁或转移,在照顾当事人生产和生活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折价抵偿,也可以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从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除。在审理阶段,法官可根据案情的需要,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进行实地勘验、拍照或录像,必要时甚至可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使涉案财产相对“固定”。这样做既有利于查清财产的具体数额,又可使财产免受损坏和转移,也可以在当事人对财产进行损坏后法院要求其进行赔偿时提供依据,为执行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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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一方转移财产的处理方法: 1、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以防止扩大财产损失。 2、一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可以立即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3、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4、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转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不给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于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要求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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