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陈述:1、在上海,强制执行无需申请人垫付,由执行法官在执行款中直接扣除;在外地可能需要申请人先行垫付,从而造成执行款未拿回还要赔上执行申请费的情况,实在非常不合理。2、执行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如对方无力支付或者没有其它执行线索的,法院将中止执行或者发放债券凭证,待日后对方有能力后再行执行,但往往就不了了之了,因此,还需自己积极地寻找执行线索并加强同执行法官的联系。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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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对方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话,只能中止执行。等对方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恢复执行。民事纠纷中,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如果债务人没钱赔偿或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并可采取将祉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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