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下列区域内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后,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内容的补充:(一)市、县(市)主要公共服务中心、文化中心和中央商务区等;(二)城市广场和公园周边、主要干道和河道两侧;(三)各级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边缘、特色历史街区、工业遗存集中区等;(四)新城、新市镇核心区;(五)其他重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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