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答复明确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是可以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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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农民工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如下: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其他赔偿。
农民工死亡可以按下面的标准赔偿:丧葬费为该地区六个月的平均工资;抚恤金按照本人工资的比例发放给亲属;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为人居可支配收入的20倍。此外还有一些医疗费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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