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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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是指从事某种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和身份,代表资格审查是指对选举产生的代表人选依法当选与否的确认。如果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则应予以宣布,并发给代表当选证书。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资格,应由本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在此之前,选举委员会必须对各选区的选举结果进行核查,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在间接选举中,下级人大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由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要审查选举中各个环节是否符合选举法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代表当选资格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当选资格无效,并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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