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印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二)报纸休刊,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四)在其报纸上发表新闻报道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的;(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发表或者摘转有关文章的;(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登报纸版本记录的;(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号多版”的;(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出版不同开版的报纸或者部分版页单独发行的;(九)违反本规定关于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规定的;(十)报纸刊登广告未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或者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的;(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其他规定的;(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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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管理规定和道德准则。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中央军委、省市县政府等政府机构制定的在全国、地方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规定或者强制标准,具有普遍性,也具有强制性,是不能违反的。
非法出版物的刑法处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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