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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2023-07-06 19: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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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6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违反上述规定可以告他们不作为,向纪委反映,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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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行政复议期限是不能延长的,但是可以中止。中止的条件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延期理由经过复议机关的认可。此时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起算时间,可分为两种情况: (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 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 (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者未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只要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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