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一)协议离婚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二)诉讼离婚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考虑判决离婚的重要因素,有下列情形属于夫妻感情破裂,并且经过法院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1、对方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2、对方有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对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而且屡教不改的; 4、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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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 1、协议离婚要具备双方已登记结婚、已订立离婚协议、当事人亲自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亲自领取离婚证等条件; 2、诉讼离婚要具备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自愿提出离婚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等条件。
离婚要具备的条件: 一、协议离婚: 1、双方自愿离婚,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离婚协议; 2、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 二、诉讼离婚:一方不愿离婚的,或者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等相关事宜没有达成一致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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