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6、晚育的,增加15天;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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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九十八天的产假,其中十五天可以在分娩前休完。如果是难产的,可以增加产假十五天。如果生育的是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增加十五天。如果女职工怀孕四个月内就流产的,可以享受十五天的产假。如果女职工怀孕满四个月就流产,可以享受四十二天的产假。
按照国家规定,女职工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如果难产,就可以增加产假15天。意外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便可增加15天。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可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后流产的女性,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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