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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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分别写清男方和女方的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然后内容写: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3、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4、债务的处理。 5、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6、双方义务. 7、违约责任的约定。最后是男方签名,女方签名,年月日。
共同抚养孩子的离婚协议书的书写: 1、写明夫妻双方的身份信息和基本信息; 2、写明离婚的原因以及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3、写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 4、写明双方关于共同抚养孩子已协议一致; 5、写明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离婚协议上应当有夫妻双方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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