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给个人是国家提倡和有政策扶持的,属于合法承包经营。但各地有相应的配套政策,比如限定数量,限定用途,限定承包年限等。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文件中提到:实施退耕还林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还有《退耕还林条例》中也提到:耕还林应当遵循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以上两点充分说明国家当时是允许和提倡个人承包退耕还林土地的。 2004年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大户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林退发[2004]145号文件下发后,各地方都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大户承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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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后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原来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对于已经进行安置的权利人,退耕还林后土地归于国家;对于没有给予安置的权利人,退耕还林后土地归于原来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
退耕还林后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各种措施属于国家范畴。未制定安置措施的,由原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退耕还林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不再进行耕种,因地制宜地进行造林绿化,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坡耕地退耕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两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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