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问题退换的时效限制,1995年8月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印发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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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无质量问题不退是不合法的。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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