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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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办理离婚一般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材料、有子女的还需要子女的情况材料等。但前述情形仅限于协议离婚,如果诉讼离婚的,则需要带起诉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材料等材料。
办理离婚应当携带的材料包括: 1、协议离婚的材料包括,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材料; 2、起诉离婚的材料包括,起诉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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