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不可避免地都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据来论证。这需要当事人提前准备好证据。而这些证据主要有: 1、身份证据:关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 2、婚姻关系证据: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的证据。主要是结婚证。 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相关单位的出具的原、被告分居满两年的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存在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情况的证据、公安机关的出境记录等。 4、子女抚养证据:关于子女的生活、学习、抚养等相关情况的证明。 5、家庭财产证据:关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6、双方经济状况证据:关于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以映证共同财产、债务等相关情况的证据。 7、住房情况的证据:一般主要是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8、需要经济帮助证据:关于弱势一方要求对方提供帮助的证明。 9、无生育能力证据:主要用于证明自己无法生育,子女应随自己共同生活。当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10、证明曾提起过离婚诉讼的证据:于证明曾经提起过诉讼夫妻感情没有和好,而是继续恶化以至破裂的情况。 11、离婚损害赔偿证据:要求对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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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如下相关证据:主张离婚的一方,应提供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而不想离婚的一方,应当提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或有好转的证据,以达到离婚或不离婚的目的。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有: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如果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分居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提供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财产清单。有争议的财产应当提供财产来源、取得时间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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