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之后对债务的清偿按照以下顺序: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的利益放在首位,本顺序内的清偿都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利益,之后再对其他债权进行偿还。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继保障职工权利之后应当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也就是普通的货币债务或者其他因租赁等产生的债务。 由此可知,企业职工的权利在企业破产时应当放在首位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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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务的清算方式:按照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终结、注销登记的顺序办理。且财产分配按照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费用,优于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优于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
企业破产债务清算如下: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企业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股东、有关机关和专业人员组成;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3、破产财产分配;4、结束清算;5、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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