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还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时,被执行人确无可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有可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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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书下来后,没钱还的,对方会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会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借钱不还也没有财产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还款,待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执行时发现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执行的就会中止执行,此时债权人需要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一旦发现债务人有财产可执行了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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