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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需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豁免主体或者发出要约收购的主体必须是外资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外资企业控股的境内子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不能作为发出要约或者申请豁免的主体。内资企业间接收购A股上市公司也须遵照本条执行。
上市公司并购收购的程序: 1、收购方确定收购的意向,与收购对象签署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 3、收购对象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4、对收购对象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5、收购方与收购对象签订收购协议。 6、办理后续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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