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股权转让导致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产生变化,需要同时变更公司章程。 《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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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可以规定股权转让的方法的。但是如果是强制性规则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无效的,如果是任意性规则那么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有效的。
有关股权转让变更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有: 1、股权转让后,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2、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3、公司变更股权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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