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的符合特殊情形七种人: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七种人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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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不能入户集体户口的。只能先重新立户,变成居民户口后才能给孩子落户。如果父母中仅有一方是集体户口,那么还在按照正常的方式落户即可;如果都是集体户口,则可以先暂时办理出生登记。 1、孩子能不能落入父亲的集体户口,要看你们夫妻双方的户口性质来决定。 2、如果一方是集体户,一方是家庭户,那孩子以落入家庭户为准。 3、如果双方都是集体户,那要看你们单位或者人才市同不同意孩子落户了。
可以迁回父母处。但是当事人要迁回原籍,必须要有当地村(居委会)同意当事人迁回的证明,然后去派出所办理。如果在当地有房产,也可以直接迁回。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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