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俗称买断工龄):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不能胜任者炒鱿鱼);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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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买断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支付,即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资。劳动者在该公司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公司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时间的计算,是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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