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地)办理的: 1,当事人应该向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2,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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