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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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双方可以先协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发生纠纷的,可以先试试找用人单位协商,问清楚具体情况,节省时间跟精力。 2、到劳动部门投诉。发现无法和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进行协商,并且确定用人单位是故意不还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劳动局等举报投诉。 3、去申请劳动仲裁。经投诉之后发现用人单位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带着劳动合同还有相关的证据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4、到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到法院起诉。不过,如果情况恶劣的,如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拒付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者可以到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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